大数据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罚
说明:本文筛选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裁判文书,鉴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可能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全等因素,本文的分析仅针对样本进行。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到的数据显示该罪名最早的裁判文书为2009年,因此,笔者所选数据的时间跨度为2009年至2016年。 鉴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书多为程序性文书,为更准确地对该罪进行实体性分析,本文仅筛选了其中的判决书。在审级上,本文选取的样本一审文书。剔除其中少量几份内容不全的文书,共选取一审判决书5685份,共涉及8840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此为样本从大数据的角度对该罪名从审判概况、裁判程序、刑罚结果等不同维度进行解读。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罪状概述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解释,需符合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就是仍然存在构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可见,只要不具备合法资质面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而针对特别人群的内部集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非法集资。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罪” 1、 从时间维度看,2013年至2016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以及涉案人数都有急速增长。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抓取,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早在2009年起,司法实务中就已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定罪处罚,但直到2012年,入罪的案件数总体很少,但自2013年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2013年同比增长5.79倍,2014年同比增长3.84倍。虽然2015年和2016年的增速有所趋缓,但是案件总数绝对值的增加亦十分惊人。 即便将“司法文书公开”等措施的推进节点因素考虑在内,我们认为案件的具体数量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差,但趋势逐年增加的结论依然是有效的。 这种增加趋势背后的原因,我们认为系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项金融经济领域的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本身系法定犯,相较之自然犯,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多与社会发展、政策变动、行政监管力度息息相关。 回顾互联网金融发展史,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国内首个《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对比数据,我们也可相应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案数也在2013年起激增,可见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性。 2、 一审案件受案地域分布 经对样本数据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文书量排名前六的依次为江苏、河南、浙江、河北、福建、山东。 鉴于可能存在部分省份公开数据不及时,或者未公开数据的情况,因此该图表可能未真实反应全国的判决情况。但根据最新的全国人口省份排名和全国省份GDP排名情况来看,2016年全国人口最多的省份排名依次为:河南、山东、四川、广东、江苏、河北;总GDP省份排名依次为: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河南、河北[1]。从样本数据来看,除福建省外,其余五省或为人口大省,或为GDP强省,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其在人口众多,或经济发达地区多发,亦为情理之中。 如果我们将上述数据置于地图上直观予以观察,就会更加清晰地看出,东南沿海及环京地区的颜色较其它地区更深,而东南沿海及环京地区本身经济相对发达,人口较为集中。 注:图中仅包括中国大陆各省份的数据,台湾、香港、澳门未列入统计范围内,颜色越深代表相关的案件数量越多。 3、 一审案件受理法院的层级 在全部5685件样本案件中,其中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有5590件8840人,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95件156人。 由于我国法院在管辖中,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系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因此我们判断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如下几种可能:一是集资人的罪名改为金融诈骗类罪名(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二是集资人涉嫌多个罪名,数罪并罚。 经分析,在95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5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金融凭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类罪名,占比高达56.8%,而基层法院审理的5590件案件中仅有297件涉及此类罪名,仅占5.3%。 54件含有诈骗类犯罪的案件中,有25件被判无期徒刑,占比高达46.3%。其余41件案件中,仅有1件因涉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 4、 共同犯罪和组织化运营情况较为突出,大多认定为个人犯罪 从样本统计的数据来看,共同犯罪共计1828件,占全部案件数32.2%:其中,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共计145件,占共同犯罪案件数7.9%。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区分主从犯的有1550件,占比84.8%,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定罪入刑的案犯,司法判例均对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主从犯的区分。 图4 共同犯罪比例 虽然样本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通过单位组织的形式进行集资,如有限公司,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占比达到80.2%。但由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个人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公司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实际单位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仅有309件,占比5.4%。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共同犯罪和组织化运营比例较高,盖因非法集资类犯罪作为金融经济犯罪,其运作模式相对复杂、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领域,与其金融业务紧密关联,案件行业特征明显。单位犯罪的主体又多为投资管理类公司,采用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模式。 5、犯罪内容上,涉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案件集中爆发。 通过对样本的文本解析,我们发现涉及“互联网金融”、“P2P”的案件在2014年前为零,而2014年起集中爆发,成倍增长,样本中共有98件相关案件,其中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3件,21件和74件。这一点,不仅与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的肇始,也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时间节点高度吻合,我们有理由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伴而生,同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公检法三部门联合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司法依据。 6、强制措施 针对样本的分析,在5685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仅有257件案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按件计算,取保候审适用率仅为4.5%。由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安部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执行力度。 图7 取保候审比例 7、 辩护人: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聘请辩护人的案件总计有4297件,占全部样本的75.6%。 我们认为,较高的律师参与度,可以更为有力地保障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律师参与诉讼也在更大程度上确保了司法的公正、程序的正当。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罚” 1、 法定量轻情节: 对于量刑,在《刑法》中主要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刑罚结果。 从轻和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样本中,有2696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中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的案件,约有47.4%的案件;在349件案件中,法院认定当事人有立功情节,以件数计占6%。在样本中,有525件案件中,法院认定具有如实供述情节;600件案件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值得一提的是,自首有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有以自首论的,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即除了主动投案的形式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依然有自首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的机会。 从重处罚: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鉴于《刑法》分则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规定中,没有特别的法定从重的情节;因此,只有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具有累犯的情形可以从重。在样本中,认定有累犯情节的案件有65件。从这一数据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绝大部分涉案人员系初犯。 免于刑事处罚:样本共抓取到100件案件中有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我们认为其法律依据主要根据现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1、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其中犯罪较轻的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免除处罚;2、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3、针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的共犯,如能及时退缴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也可免除处罚。 结合前述分析,最终法院的判决中:有1658件案件中,适用了减轻处罚的情节;4785件案件中,适用了从轻处罚的情节,另有100件案件中,适用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结果也和前文所提取的立功、坦白、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被法院采纳较多是一致的。 2、 刑罚类型: 通过对样本的数据筛选,有5575份文书中有涉案当事人被处以有期徒刑,有57件案件中,法院对涉案当事人处以拘役,其中有1465件案件中适用了缓刑。在26件案件中,法院对涉案当事人处以无期徒刑。 a) 有期徒刑 我们对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了数据解析,发现从刑期来看,判处最多的是36个月(3年),共有1559人,占17.6%;48个月(4年)共有817件,占9.2%;以及24个月(2年),共有696件,占7.9%。 在判罚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共在600件案件的文书中,抓取到了判处缓刑的数据。 b) 无期徒刑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十年,而诈骗及金融诈骗类犯罪则可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如数罪并罚即合并执行无期徒刑。从抓取的判决书来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26个案件中,有4件案件系经审理后,由原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诈骗或集资诈骗,其余案件均为数罪并罚。26件样本中,因集资诈骗被处无期的有19件,因合同诈骗被处无期的3件,因贷款诈骗被处无期的1件,因金融凭证诈骗被处无期的有1件,因诈骗被处无期的1件,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处无期的1件。 c) 罚金 罚金是最为常见的附加刑。样本中,法院共对8640个自然人判处了罚金,在罚金的具体金额方面:最低为1000元,最高300万元。但仅有2位个人罚金超过50万元,其中一人罚金100万元,另一人罚金300万元,其余8638人的罚金在1000元至50万元之间。判罚最多的是5万(1724人,19.5%),10万(1649人,18.6%)和2万(1026人,11.6%)。 根据法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罚金刑共有两档,分别是2万到20万,以及数额巨大的5万到50万。 去除两位超过50万元的个人样本,我们将判罚有期徒刑的月份和罚金生成对应关系图表。从图中不难看出,罚金的金额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呈现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判决有期徒刑越长,罚金的金额可能越大。绝大多数的罚金范围在10万以内,据统计,罚金在10万以内的共有5464人,占比61.8%。 四、 刑事风险之防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款罪名,同时也是目前较易被课以刑律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资金密集型犯罪,且具有公众性,易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事先的刑事风险防控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和其它各种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 1、“公众”的把握和认定 司法实践中,不管行为人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还是通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在本罪犯罪的对象的认定上都离不开对“公众”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公众”就是社会上较大范围内不特定的储户,其内涵即是对象的“不特定性”。 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对我们理解“公众”一词具有借鉴意义,如果所吸收资金的对象均为行为人亲友、同事或特定圈子,缺乏证据支持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能认定为是向公众吸收存款。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公众有具体的人数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因此,对行为人吸收资金对象是否具有“公众性”进行准确认定,对本罪名的出入罪有实质的影响。 2、吸收资金的数额认定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决定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该解释还规定了具体的金额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理的案件,系按照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其中针对同一集资款本金,反复续约重复集资的,犯罪数额以原本金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般而言多为共同犯罪,涉案人数众多,若行为人在涉案公司中职务较低,是普通的业务员,仅对于自己所吸收资金负责,而不是对共同犯罪的所涉及的全案数额负责,因此,需对业务员所吸收的每笔资金逐笔查清。 3、 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而,若行为人能证明非法吸收的资金系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建议行为人能够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4、 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往往与民间借贷纠缠不清,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进行的。民间借贷中募集资金行为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违规、违法运行,极易引发利益纷争、人际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面对这样的后果,司法机关容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查处违规、违法的操作者。 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有如下三点区别: 一是借款目的不同。虽然二者常表现为吸纳资金、计算利息而预期高额的回报,且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通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牟利,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多用于生产、生活,前者更多表现为资本、货币的经营活动。正是这种借贷目的和资金去向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才有其生存的合法性空间。 二是参与主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可能有熟人,但更多的是陌生人,还往往伴有公开宣传,借款范围非常广。而民间借贷行为多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或募集资金,企业向职工筹措资金等,借款范围相对较窄,多在亲朋好友、企业内部或熟人圈中发生。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 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 5、 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问题 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的业务人员,以及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从大数据的分析中,我们也看到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共同犯,大多区分其作用大小。因此,如能及时退缴上述费用,从律师的角度可以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对于其中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建议不构成犯罪。尤其需注意的是,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建议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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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研发布丨两会新闻报道话题分析报告 (2016-2019)
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2019年全国两会正式结束。两会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体现,也是代表们参政议政、共商国是的重大会议,每年两会召开前后,两会相关的各类话题均吸引了广泛的媒体关注和重点报道。有关深度解读2019年两会的各类大数据分析报告已有不少,紫金传媒智库团队借助新闻舆情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全程监测两会新闻报道,追踪热点,系统研判,并对两会召开前后的热点话题以及舆情特征进行了分析,试图从话题分析的角度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近几年的话题热点变化和关系。...
【紫金·两会大数据Ⅱ】四年间,两会新闻热点变化趋势的大数据透视(2016-2019年)
上月,全国两会闭幕。作为我国民主集中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最主要体现的会议,每年两会召开前后,各类话题均吸引广泛关注及报道。紫金传媒智库团队借助新闻舆情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全程监测两会新闻报道、追踪热点、系统研判,深度解读2016-2019年两会热点话题的变化和关系。 四年间,两会新闻热点变化趋势的大数据透视(2016-2019年) 紫金传媒智库 南京大学“双创”新闻数据实验室 数据支持:萌泰数据 上月,全国两会闭幕。作为我国民主集中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最主要体现,也是代表们参政议政、共商国是的重大会议,每年两会召开前后,相关话题均吸引了广泛的媒体关注和重点报道。 每年两会结束后,深度解读两会各类大数据分析报告已有不少,但关于几年来两会新闻热点话题的趋势分析并不多。紫金传媒智库团队借助新闻舆情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全程监测两会新闻报道、追踪热点、系统研判,并对两会召开前后的热点话题以及舆情特征进行分析,解读2016-2019年两会热点话题的变化和关系。 一、 研究对象和方法 研究团队选取了2016年至2019年每年两会召开前后的所有含有“两会”关键词的互联网新闻报道作为研究对象。为了便于比较,研究团队将时间范围设定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研究数据源主要基于南京大学中文新闻数据库和百度、新闻等搜索引擎检索的新闻报道。团队共采集了符合条件的新闻13.45万余篇,2016年至2019年的新闻报道数量分别为1.95万条,4.11万条,4.29万和3.1万条,这些新闻报道按域名统计共涉及788家媒体。 本次研究基于中文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对新闻文本进行分类学习,通过构建特定的话题模型,团队对所有新闻文本内容进行话题识别,建立文本和话题的映射关系。团队将通过分析媒体的报道热度,新闻文本关键词,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话题的关注度,话题之间的共现关系等,提供深度的分析和解读。 二、分析与解读 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两会代表将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会议内容与结果关乎国计民生,因此两会间所讨论的政治议题显得尤为重要。研究团队共收集并整理了一级话题20个,二级话题109个,据此建立话题结构模型,并采集了每一话题下媒体新闻报道数量,据此分析媒体的报道倾向。 两会新闻报道话题结构模型 (一)数量趋势:两会新闻报道热度持续不减 通过将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两会新闻报道数量按日期进行呈现,我们可以获得每年两会前后的媒体报道热度的趋势。 2016—2019年新闻报道趋势对比 总体来看,每年两会的媒体报道趋势大体不变。在两会召开前(1月中旬至2月底)会有一个预热的阶段,并形成一个小高峰;在两会进行时,媒体关注热点呈爆炸式展开,会持续出现多个高峰。政府工作报告发布、“两高”报告发布等节点形成舆论波峰。 四年比较来看,2018年两会新闻报道热度最高。这是由于2018年两会是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召开的重要会议,也是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会议。2019年两会的媒体报道热度预计持续更久。今年两会出台的各项政策将进入落实阶段,例如增值税改革作为今年更大规模减税的一道“主菜”和“硬菜”,自4月1日起正式落地,新政将给广大企业和民众带来重大利好,这将引起媒体的进一步持续关注。 (二)词云分析:“发展”依然是主旋律,民生热点备受关注 我们对近四年来的每年的新闻报道进行词频统计,并生成词云图。词云图对比如下: 2016—2019年新闻报道词云图对比 总体来看,四年来两会新闻报道重点关键词变化不大。“发展”仍是每年两会最重要关键词。贯彻新发展理念、探索高质量发展路子、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绿色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都离不开“发展”。今年两会尤其强调“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时代,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今后要把“高质量发展”放到重要位置上,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来推动,方方面面都要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发展”一样,“企业”、“经济”、“市场”等关键词词频四年来一直也都很高。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同时也一直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发展。 (三)话题分布:核心话题依旧,2019更注重高质量发展 研究团队根据话题分析框架对近四年来的每年新闻报道进行话题分析,建立每篇新闻和话题之前的映射关系。如果一篇报道涉及多个话题,我们将对每个话题报道数量进行累加。以下是各四年来各话题占比图。 2016—2019新闻报道话题占比图 从近几年关注点分布来看,每年两会报道关注话题分布基本保持不变。前十大话题分别是:“经济发展”、“美丽中国”、“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收入水平”、“依法治国”、“教育公平”、“改革开放”、“乡村振兴”。紧随其后的是“脱贫攻坚”、“就业创业”、“健康中国”等。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话题的关注近年来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这既是民意的诉求,更反映了两会对这些领域的重视。 2016—2019热点话题媒体报道趋势 从前十大话题关注度的变化来看,媒体对于“经济发展”关注度最高,且长期处于居高不下的趋势,在我国经济发展企稳回升的大背景下,2019年也将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一年。 “科技创新”、“美丽中国”、“供给侧改革”的关注度近几年关注度均较高,其中“科技创新”和“美丽中国”的关注度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也说明,在追求经济发展、坚持“供给侧改革”的同时,我们更注重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环境保护,而科技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不竭动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才是未来可持续发展之路。 2019年“金融体制改革”关注度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今年两会期间,备受瞩目的科创板正式落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决策,是资本市场为新经济服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战略性选择,这对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核心竞争力都有重要意义。 此外,收入、教育话题关注度虽有波动,但关注度一直不减。今年两会政府报告尤其强调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减负、学前教育以及义务教育;而“乡村振兴”、“教育公平”“脱贫攻坚”、“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在近几年里变化不大,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 1、“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美丽中国”稳居前三 2019年两会新闻报道话题数量分布 媒体对两会的报道中能形成什么样的话题热点主要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两会的性质以及议程安排,这具直接影响;二是媒体本身的属性以及对报道的重视度也具有重要影响。从话题数量分布图来看,今年两会媒体报道数量最高前五名话题依次是“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美丽中国”、“供给侧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经济发展”约占62%独占鳌头,与后几个话题拉开差距,“科技创新”、“美丽中国”、“供给侧改革”占比差别不大,都维持在45%左右。据此,研究团队对这些热点话题进行了解读。 经济发展。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目前的经济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经济形势总体平稳、稳中有变、变中有忧,但是总体趋势还是稳中有进的。“稳”主要指经济指标稳定,去年GDP增量约为1.4万亿美元,增幅在世界前五大经济体中位居首位;就业稳,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61万人;“进”主要是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但进展平稳顺畅;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排名,中国从78位上升到46位,一年提高了32位,今年可能会有更大进步。其次,消费结构在升级。去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跟前年相比增长了9%,消费结构逐渐升级,恩格尔系数为28.4%,达到了较高收入国家的水平。我国消费持续扩大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今年将推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政策,加快开展“5G”商用部署等。最后,财税政策继续支持。国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的扶持,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还有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原来是3万,现在提到10万。 科技创新。科技创新能够提升支撑能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近年来,随着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概念的逐渐落地清晰和多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明确强调,科创在舆论场中也频繁掀起话题讨论。特别是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科技领域有了很多新提法:“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智能+”,“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等等。因此今年科创走红并不为奇。 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也关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建设美丽中国,除了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外,今年两会还提出了要改革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等。建设美丽中国要创新环境治理方式,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制定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推动绿色发展。 供给侧改革。步入“十三五”的中国经济,迎来了转型升级的攻坚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今年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热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点解决中国经济当下面临的转型期结构性问题。这也使得供给侧改革越来越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总体来看,2019年民生类的话题备受关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开启了以人民为中心、迈向美好生活的新征程。今年两会上社会保障、教育改革、收入分配、脱贫攻坚、健康中国、住房制度、社会治理、生态环保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相关的话题毫无意外地成为关注焦点,这些话题并且还被总理称之为“天大的事”。 2、开幕前后媒体关注话题结构差别不大 总体来看,两会召开前和进行时媒体对于同类话题的报道数量差别不大,相关话题报道几乎持平。“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美丽中国”、“供给侧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报道占比位列前茅。 2019年两会开幕前和两会进行时 各个话题数量对比 两会进行时对“经济发展”话题报道的占比比预期要少,而“科技创新”、“美丽中国”、“供给侧改革”、比预期都要多,“金融体制改革”报道几乎持平。可以看出媒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精心策划,主动设置议题,在两会这项重大事件中积极掌握舆论主导权,也能抓住公众关注点,及时呈现公众所想要看到的新闻内容。 3、中西部聚焦脱贫,沿海更关注科创 2019两会热点话题地域分布图 从话题地域分布来看,(1)“脱贫攻坚”主要在我国西部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最多,如内蒙古、青海、宁夏、甘肃、新疆、贵州等。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西部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环境的限制,发展程度较东部沿海地区较慢,开发程度不够,这也是造成西部地区贫困人口比重大的重要原因。 (2)经济发展作为全国人民热切关注的话题,各个地区对于“经济发展”的关注程度差别不是很大,其中中部地区以及青海、四川、黑龙江等地对其关注度最高。全国各地都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话题,以期转变发展模式,从而达到全民小康。 (3)就业话题的热点分布区主要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如云南、贵州、四川以及东北地区,由此可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就业问题凸显。解决这些地区的就业问题也是重中之重。今年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旨在强化各方面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导向。 (4)对于科技创新话题的关注主要分布于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北上广深”这种一线城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科技化、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对于高新科技的引入也就更加密切。值得注意的是,在推动发达地区科技创新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要推动欠发达地区要靠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 (四)共现网络: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 共现分析是将各种信息载体中的共现信息定量化的分析方法,以揭示信息的内容关联和特征项所隐含的寓意。如果一篇新闻中出现多个话题,我们将累计每个话题与其它话题之间的共现次数。针对2019年的新闻报道计算所有话题的共现次数,用可视化方法来展现话题共现网络,揭示各个话题之间的关联性。 2019两会话题共现网络图 由话题共现网络图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教育公平”、“供给侧改革”之间的关系度比较紧密,媒体在报道其中一个话题时经常会涉及到其它话题的内容;“经济发展”的节点最大,出现的频率最高,与其它话题之间均建立了联系,其中与“美丽中国”、“健康中国”之间的联系最为紧密,在讨论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时,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会与“美丽中国”、“健康中国”联系在一起。这说明近年来,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美丽中国的追求,不仅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更要注重品质追求,尤其是环境改善等效益指标;“反腐倡廉”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间距最短,在提到依法治国时,必然会涉及从严治党、廉政建设的相关话题。“脱贫攻坚”与“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紧密联系在一起,打好脱贫攻坚战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 三、结语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2019年两会的召开为今后的国家发展道路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通过对两会期间媒体新闻报道内容进行采集,建立话题结构模型,从多个维度进行大数据分析,研究团队发现: 首先,“发展”是贯穿近年两会的重要关键词,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逐步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更加关注于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其次,2019 年全国两会媒体舆论依然保持高热度,媒体对于“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美丽中国”等话题最为关切。再次,通过分析热点话题近四年的关注趋势,研究团队发现,近年来两会媒体报道的热点话题关注度分布大体相同,经济发展的定力保持稳定,相关政策具有延续性。在分析话题共现时发现,媒体在报道相关话题时,两个话题或者多个话题之间具有关联性。最后,在对相关话题进行了地区的差异性对比分析发现,各个省份对于不同话题的关注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主要与地区发展不平衡与发展需求差异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