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 大数据时代的企业伦理挑战

2019-05-01
萌泰科技 周峰
摘要:“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构成了大数据时代无法割舍的两面性,它实际上凸显了将“数据共享的伦理”与“隐私保护的伦理”,既以一种价值方式又以一种技术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同时实现的任务

“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构成了大数据时代无法割舍的两面性,它实际上凸显了将“数据共享的伦理”与“隐私保护的伦理”,既以一种价值方式又以一种技术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同时实现的任务


    近10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搜集与存储更加方便,数据应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于以往的数据搜集与统计,以包含巨量、多样信息而热起来的大数据成了各行业竞相争夺的资本。从互联网领域到电信、金融、地产、贸易、物流、医学等各行各业都开始利用大数据为自身服务,提高效率。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人工智能(AI)、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的基石,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大数据因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需求正成为推动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的新引擎。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IDC)指出,互联网上的数据每年将增长50%,每两年便将翻一番,而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数据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据IDC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总共拥有35ZB的数据量。


     然而,在大数据运用于商业中时,因其可能对用户隐私的侵犯,以及企业与用户信息之间的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也引发了新的商业伦理探讨,大数据逐渐成为社会治理中的焦点问题。从网约车、共享单车,到电商购物、社交媒体,众多平台对海量用户数据的收集、信息泄露、数据交易、占有甚至滥用,日益引发公众对于数据安全的反思。数据的所有权、知情权、采集权、保存权、使用权以及隐私权等已成为每个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这些权益的滥用也必然引发新的伦理危机。于此同时,“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构成了大数据时代无法割舍的两面性,它实际上凸显了将“数据共享的伦理”与“隐私保护的伦理”,既以一种价值方式又以一种技术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同时实现的任务。


学术界普遍认为,应针对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确立相应的伦理原则。

一是无害性原则,即大数据技术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

二是权责统一原则,即谁搜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三是尊重自主原则,即数据的存储、删除、使用、知情等权利应充分赋予数据产生者。

现实生活中,除了遵循这些伦理原则,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大数据异化引起的伦理风险。


当商业发展涉及诸如道德伦理、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时,市场可能无法自发调整解决,这时候就需要完善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 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GDPR的管辖范围并不局限在欧盟境内,只要一家企业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并收集或处理了个人数据,不管该企业是否在欧盟境内设有机构,都将适用。如被欧盟认定违规,最高处罚金额可至20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的4%(两者中取其高值),故被称为“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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